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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百科)

2024-08-15 05:41:45

四川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32;分13档交。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指出2014年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将在全省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到2020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40元/年。根据《实施意见》,未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资金筹集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其中,对于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目前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

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缴费额。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此外,政府向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国家规定的标准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


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

以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

省级财政按照政府补助总额的50%安排,根据各县(市、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级给予补助;其余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扩权试点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

重度残疾夫妻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三级以上且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100元/年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和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承担。


每人每月5元将增加部分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根据实施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集体补贴和缴费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出国、定居或死亡等情况除外。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参保缴费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额外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目前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本月起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实施意见》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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