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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24-08-15 12:31:18

河南养老保险转移规则可实现“全国漫游”

不在省辖市转移资金的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辖市范围内就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他们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参保人仅在河南省工作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参保人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户应在工商登记或户籍所在地缴纳保险。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工商登记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缴纳保险。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居住地继续参保,也可在工商登记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参保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居住地。

出生时间以档案中最早记录为准。被保险人出生时间的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两次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中第一次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单位缴费的12%也一并划转。《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的,除个人账户转移外,还应转移单位缴费的12%。

有了这一规定,单位缴费大部分随着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到转出地,减轻了转出地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一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来保证当期基础养老金的发放。

那么我们省怎么转呢?不在省辖市转移资金的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辖市范围内就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他们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发个人账户储存额;2006年1月1日以后转移的,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总和计算。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各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之和划转。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相关解读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1000元,则参保人每月可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为1000× 12% = 120元。


另外,考虑到各地的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的金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期计算的方式。


在很多地方工作后如何才能拿到养老金?农民工流动性大,在很多地方工作,最终在哪里拿到养老保险待遇是个头疼的问题。

根据国家规定,在确定领取福利的地点时,首先考虑住所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缴费满10年的限制。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以上的所在地)和“从后”(多个地方中缴费满10年以上的最后一个所在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

没有参保地缴费10年以上的,转回户籍所在地。


在很多地方工作领取养老金要看情况。根据这些原则,跨省工作的参保人员最终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具体待遇领取地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相应资金归集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比如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但基本养老关系不在,需要在金水区归集关系和资金,不在郑州市。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不在河南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归集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最后一个所在地,在那里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第三种情况,王叔晖说,比如湖北籍农民工胡胡,30岁到42岁之间在河南省参保12年,然后在北京工作7年,49岁之后去了山东,5年后54岁的时候在上海工作。他建立了一个基本关系在山东,户籍在湖北的临时户口,但只在河南呆了10多年。

参保人仅在河南省工作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参保人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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