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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修订)

2024-08-18 20:53:44

最近,很多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内容感到困惑。今天,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你解答你的疑问。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征缴。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由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藏品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员,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本条例实施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实施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上月无缴费金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人数暂确定应缴费金额。缴费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缴费申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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