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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4-09-15 01:37:59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20]25号)文规定,确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依照本操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中的一方必须与购房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口簿;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簿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三)、(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依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一次性提取房屋产权人和配偶及同一户口簿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依照本操作规范第四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单位将个人账户状态变更为封存后申请。依照本操作规范第四条第(五)、(六)、(七)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操作规范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办理完成后注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购买无合法产权的住房、装修住房、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务公寓、车库、地下室等,以及贷款性质为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为原件)。

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款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票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5.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6.购买本市拍卖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7.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全款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或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款购房发票。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还款有效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

2.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需按本操作规范第十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

(四)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单身职工(不能代办)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济南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缴存地在房产信息无联网区县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2.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单身职工(不能代办)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济南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缴存地在房产信息无联网区县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五)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六)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或移民批准文件。

(七)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证明原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产权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或代办人可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或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1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2、远郊区县(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受委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对已经实现网上办理的提取业务类型,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

提取额度

1、依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或全款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依照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个月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一个月;提取总额度不超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3、依照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中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及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4、依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因增设电梯个人实际出资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且不包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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