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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福星条款解析和案例分析

2024-09-23 16:37:53

平安大福星条款解析

1、120种重疾保障

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大福星重疾基本保额给付。

给付后大福星重疾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保额等额减少,当主险保额减少至零时大福星终寿合同终止。

2、10种轻症保障(可选附加险)

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则按照福星轻症基本保额给付。

3、人身保障

保险人身故,按照大福星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注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注2、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

案例分析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大福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大福

星重疾),大福星重疾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平安大福星终身寿

险(简称大福星),大福星基本保险金额 31 万元。

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 120 种 。

保险公司将给付李女士保险金30万。

保险期间内王先生不幸身故 ,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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