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网

专业保函办理平台

【人寿保险险种介绍】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

2024-09-24 05:57:46

1、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险种类别: 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0-70岁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

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2、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3年、5年、8年、12年

险种类别: 分红险

投保年龄: 30日——60周岁

产品特色

即投即领:保单生效当年就开始领取年金,利益提前收获

收益不断:从保单生效直至74周岁每年都有稳定的年金收益

身故保障:保障是基本保额乘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1倍

分红回报:每年可享受分红

满期给付:生存至75周岁可得到满期保险金

投保示例

钱先生为自己0岁的儿子购买了美满一生,选择5年期交,每年交费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7.62万元,其利益为:

关爱年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关爱年金:

7.62 万×5%=3,810元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38.1万,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7.62万×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最高41.91 万元)

3、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

所属险种:分红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60 岁

保险限期:

16年

缴费方式:

年交,十年交,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广:老少皆可投保。

人性关爱浓: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20%的关爱金。

人身有保障:幸福生活两全保障。

红利领取灵活:可现金领取,可累积生息,多重选择乐享财富收益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周岁,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000元。张先生最多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贴心关怀的满期保险金=100000元

超越以往的领先关爱金=17984元

彰显价值的尊贵保障金:

疾病生病保障=(两年内)所交保费数或(两年后)11240×已交费年数

意外生命保障=33720×已交费年数

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所属险种:分红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50 岁

保险限期:

保障至80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产品特色

满期祝寿保全资产三年一返稳定收益   专家投资坐享分红既保健康又可养老   交费灵活三倍身价重疾保障彰显关爱

5、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所属险种: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15 岁

保险限期:

至被保险人25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

产品特色

三金呵护 成人保险金、创业保险金、婚嫁保险金,助你人生一臂之力。

身故保障 最高可获得1倍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详见下方示例。

分享红利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人寿保险险种介绍】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 alt="【人寿保险险种介绍】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 height="225" width="290" />

6、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所属险种: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14 岁

保险限期:

合同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其他,

产品特色

呵护成长:为孩子成才、立业、安家提供支持。

保费豁免:特别推出保费豁免条款,让您后顾无忧。

保单借款: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7、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

所属险种: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14 岁

保险限期:

至被保险人21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其他,

产品特色

子女教育保险——儿女未来,父母情怀。

1、高中教育金:15-17岁每年领取保额的10%;

2、大学教育金:18-21岁每年领取保额的30%;

3、身故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

4、成长年金:投保人身故或高残残疾,被保人期满前每年可领取保额的5%。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8、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所属险种:定期寿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岁-55 岁

保险限期:

5年,10年,20年,3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三十年交

产品特色

保费低,保额高。

六种保障期间可供选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 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所属险种:定期寿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22 岁

保险限期: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其他,

中国人寿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 产品特色: 低廉保费,高保障;

投保简便,理赔快捷;

18岁以下学生限投一份;

18岁以上学生限投伍份。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0、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所属险种:万能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65以下人士 岁

保险限期:

保障至75岁

缴费方式:

趸交

中国人寿 国寿瑞丰 - 产品特色:

保证收益、节节稳当

领取自由、事事省心

弹性支取、面面灵活

意外双倍、多多呵护

账户透明、天天放心

收益稳定、朝朝生息

持续奖励、年年生金

长期持有、月月获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

2.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扣除累积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上一篇   下一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