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人保福”产品条款保险责任介绍
人保福保险产品组合
【产品条款】
必选:
人保寿险人保福终身寿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100种重大疾病、10种现代病、50种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可选: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一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公共交通工具2倍给付、自驾车2倍给付、航空5倍给付
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重疾豁免
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轻症豁免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长期意外保障至75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10/15/20/30年交
【保障内容】
人保寿险人保福终身寿险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返还主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主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合同生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主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给付基本保额,本附加合同终止。(合同生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返还附加合同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现代病特别保险金(10种):年满75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现代病(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30%基本保额的现代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现代病包括:初次发生或初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主动脉手术”、“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脑癌”、“白血病”和“骨癌”定义的疾病或手术。
3、轻症疾病保险金(50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给付20%基本保额,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三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注意: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生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返还附加合同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费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1、意外身故保险金:年满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故,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注意: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年满18周岁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故或身体伤残的,按上述1、2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两倍给付。
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年满18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于180日内身故或身体伤残的,按上述1、2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两倍给付。
5、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故的,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体伤残的,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等待期内患重疾,给付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等待期后患重疾,豁免自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后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费。
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初次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豁免自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后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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