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
1、概念不同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要求当企业增加对外长期投资时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以初始投资成计量投资后,根据持有期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按照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2、适用范围不同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3、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
成本法理解成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
权益法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具体会计处理不同如下:
(1)成本法
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是投资前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是投资后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成本法下,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不做会计处理。
(2)权益法
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投资前的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投资后的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或作相反分录)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投资企业成比例增加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或因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时,应当终止采用成本法,而是改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投资企业成比例减少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或因其他原因失去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时,也应当终止采用权益法,而是改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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