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减免税优惠及征收管理_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你的路对与错,都与别人无关。不要怨天尤人。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二》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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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优惠及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五章 房产税
【知识点】房产税减免税优惠及征收管理
房产税减免税优惠及征收管理
第三节 减免税优惠
特定机构 自用的房产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注意】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免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提示】这里讲义按照正确的顺序调整,与视频中稍有差别。 (3)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 (6)铁道部(铁总)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2020年新增) (8)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2020年新增) (9)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业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20年新增)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新增)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用和承租)专门经营农产品的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2020年调整) (1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20年新增) (13)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2020年调整) (14)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 (15)高校学生公寓 (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①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②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2020年调整) |
公租房 | (1)对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解释】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 (2)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提示】公租房经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
特定的房产 | (1)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
减征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2020年新增) |
第五节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2)其他情形:次月起缴纳 |
纳税期限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
纳税地点 | 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
征税范围 | (1)形态: (2)房屋位置: (3)特殊企业: | |
纳税人 | (1)产权所有人 (2)受益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
税率 | (1)1.2%: (2)12%: (3)4%: | |
计税依据 | (1)从价计征: | |
(2)从租计征: | ||
应纳税额 | (1)从价计征: | ①扣除比例 |
②原值 | ||
③应税月份数 | ||
(2)从租计征: | ||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 (1)相连 | |
(2)独立 | ||
(3)出租 |
世上所有美好的感情加在一起,也抵不上一桩高尚的行动。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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