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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

2024-09-29 22:43:52

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

月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支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全——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减免政策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可以选择免税或者零税率。

4.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销售行为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5.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2)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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