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
2024-09-30 06:39:51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
1、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比行政许可:委托的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5、相对集中实施(职权转移)
(1)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对比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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