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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4-09-30 19:10:04

  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类别、方式及内容

  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二个类别分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学习内容及学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共24学时,具体学时和教学大纲另行在“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 (http://www.njcz.gov.cn/fwdt/kjgl)公布。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由持证人员自行选择。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学习内容及学时:《***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共24学时。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市级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采取面授方式,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学习。

  3、2017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4、请市级事业单位8月底前填写《南京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统一到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湖南路狮子桥34号)领取网络学习卡和教材。

  三、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3、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统一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网络培训的实施

  为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网络学习,网络学习增加了手机、ipad平板等移动端学习用APP(移动课堂),学员可自行下载,方便移动学习。另提供了兴趣课程学习、法规政策查询、全天咨询解答等免费增值服务。

  1、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本站,由会计人员自行选择一家网校参加学习。

  2、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学习卡的办理、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持证人员登陆“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参加学习,学满学时、考核合格后,市财政局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可在完成学分后的7个工作日后登录“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的“会计诚信档案查询”栏目,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面授培训的实施

  1、面授培训机构: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条件的市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包括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以及各社会培训单位,应在2017年4月28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登记表可在“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下载)。经市财政局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上予以公布。

  2、继续教育机构应聘请经备案的师资,按照全市***学大纲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继续教育机构应使用市财政局开发的面授继续教育管理软件加强培训管理。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一周申报培训计划,培训开始前一天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等。

  4、选择面授培训的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到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学满学时、考试合格后,市财政局将根据面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提供的电子信息,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持证人员可在继续教育学习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后登录“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的“会计诚信档案查询”栏目,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四)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一律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以前年度课程。

  四、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持证人员,可持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持证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到指定地点一次性办理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学习期间如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可持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继续教育备案资格。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由财政部门记入“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并提供网上查询。

  (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换发新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六、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2017年4月15日开始,2017年12月31日结束。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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