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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客户对价是什么

2024-10-04 19:22:07

应付客户对价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一)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如企业售出商品但允许客户退货时,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取决于客户是否退货,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是可变的。

1.可变对价优秀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优秀估计数。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对此进行评估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重。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95%)”;在评估收入转回金额的比重时,应同时考虑合同中包含的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企业应当将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可变对价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对于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具体包括:

1.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行利率的共同影响。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虽然存在时间间隔,但两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有:

(1)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如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再如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2)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如按照实际销售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3)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确认并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三)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例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如果客户向企业投入材料、设备或人工等商品,以协助企业履行合同,企业应当评估其是否取得了对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取得这些商品控制权的,企业应当将这些商品作为从客户收取的非现金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四)应付客户对价

掌握和应付客户对价有关内容,请查阅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应付客户对价如何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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