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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_2022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2024-10-05 19:57:24

驾驭命运的舵是奋斗,不抱有一丝幻想,不放弃一点机会,不停止一日努力。各位考生想要高效通过税务师考试,首先就要了解税务师的重要知识点。下文为本站整理的《涉税服务实务》科目基础阶段的必备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为己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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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所属章节】

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二手车经销业务增值税处理(★★★)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

加计抵减政策(★★★)

1.基本规定

项目

加计抵减10%政策

加计抵减15%政策

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基本政策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

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其他规定

(1)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0%or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or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or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1)等于零

0(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全额抵减

(3)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若: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两种处理方式:

(1)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形成“留抵税额”。

(2)退还留抵税额。

(一)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行业

不区分行业

适用条件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其他规定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调整)

(3)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5)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适用条件中的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新增)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已改为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已改为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适用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本站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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