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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2024-10-05 22:05:21

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1.纳税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征收比率:3%。

4.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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