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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保存年限

2024-10-06 21:17:45

记账凭证保存年限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靠前天算起。

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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