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1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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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靠前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与房产税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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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注册会计师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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