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条例是什么
现金管理条例全称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11年进行最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现金管理条例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核定的依据一般是企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可以依据情况适当放宽,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企业每日结存的库存现金不能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
3、现金收、支的规定
(1)企业库存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如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企业支付库存现金,可以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中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提出限额和用途,报请开户银行核定,并在事后将坐支情况通知银行。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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