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的后果严重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的流程为汽车经销商与银行签定协议,由经销商向银行贷款,而作为控制汽车经销商的手段,将车辆合格证作为质物交给银行,以免车商卖了车不还贷。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的后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银行的权益。
一、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1.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汽车合证存放在银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因无合格证,不能进行车辆登记,对上牌、行驶、保险、事故赔偿等都没有保障,存在着重大的消费风险。
3.质押汽车合格证的合同对消费者不具备公示性,甚至具有隐蔽性、欺骗性。事实上,汽车销售商在汽车出售后,是否“赎回”合格证,有充分的选择权,这就客观为不法经销商挪用购车款,行欺诈之事提供了极大便利,在车商逃走后,合格证的麻烦最终被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这显然不合理。
二、对银行利益的损害
1.质押汽车合格证合同不具有公示性。
质押汽车合格证的合同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甚至脱离监管,公众无法获相关信息的渠道,所以合同不具有公示性。一方面对消费者选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因为不具有公示性,债权人银行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2.汽车合格证不能作为质物。
《物权法》中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担保法》的《质押》一章中也非常明确,质物只能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汽车合格证既不能代替汽车,也不是汽车的财产权利凭证,所以不能作为质物,那么签订的所谓《质押合同》就可能标的的不明确而无效。
3.债权人银行无法实现质押权利。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实现是债权人有权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还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就表明,当债务人汽车经销商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银行并不当然得到汽车,只是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而因为银行对于合格证相应的汽车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不能行使抗辩权,即使是质押合同成立,债权人银行仍然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4.银行违法相关法律规定。
按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格证应当是商品必备的附属品,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必须依附于产品。汽车销售后,这些汽车的合格证显然已经属于消费者,若遇到安全事件以后,银行方面仍然扣押这些合格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就面临重大质疑,银行应对消费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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