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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网上申领发票资格查询系统入口

2024-10-22 04:01:56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注意事项:


1、对经营数额较大、发票用量多、财务制度健全且诚信纳税的企业,可采取批量领购方式发售发票。


2、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再允许用票单位领购新发票的发售方式。


3、用票单位在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前次领购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后,存根由用票单位自行保管,审验没有问题再允许领购新发票的发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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