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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前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排名

2024-10-23 14:51:39

  排名第三

  太平人寿太平福禄双至保障计划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后,按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生命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终末期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

  ·特种疾病津贴:针对发病率极高的心血管疾病,特为冠状动脉成形术额外提供10%基本保险金额的特种疾病津贴,且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分红:每年增额红利直接增加基本保额,还有终了红利

  排名第二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定期保险

  保险利益:

  重疾保障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癌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和主动脉手术。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排名靠前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保险利益:

  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癌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和主动脉手术。

  豁免保费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排名第六

  新华人寿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费;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且未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合同所指手术,将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并继续对其承担保险责任。

  排名第五

  中国平安平安康泰终身保险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恶性肿瘤、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烧伤、主动脉手术、暴发性肝炎,疾病末期。

  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附加意外残疾保险金

  按条款附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排名第四

  太平洋保险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保险利益

  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7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

  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分红 

  排名第十

  人保健康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排名第九

  泰康人寿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初患合同所指27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27种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瘫痪;慢性肾衰竭;中风;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阿耳茨海默氏病;严重脑损伤;昏迷;脑部良性肿瘤;多发性硬化;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肝病;失明;听力丧失;丧失语言能力;终末期肺病;脑炎;颅脑手术;断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之生效对应日时,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合同终止; 

  排名第八

  中国人寿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保费;1年后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保费。因意外身故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10万元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患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帕金森氏症、阿尔兹海默氏症、良性脑瘤、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瘫痪、双目失明、肢体缺失、严重烧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运动神经元病、慢性肝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失聪、失语、终末期肺病、脑动脉瘤开颅手术、脊髓灰质炎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按保额获身故保险金。

  排名第七

  太平洋保险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障: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费。

  (二)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额给付。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按保额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无息反还保费。

  2、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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