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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退休工资待遇

2024-10-25 03:00:2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法律咨询:我2007年3月向公司提出申报高级工程师请求,经过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公司主管申报人员和我本人一起去市人事局职称科咨询,经过人事局职称科的科长确认:可以破格申报。正在申报的过程中,接到省人事局通知,2007年暂停申报、评审。我2007年10月办理退休。2008年12月26日鄂职改办[2008]36号《关于开展全省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全省职称评定工作启动。文件中规定“全省职称评定工作的申报范围是2007、2008年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3月,原公司为我统一进行了申报。2009年5月我通过了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经过省人事局公示后发文件。2009年8月我得到了人事局发给我的任职资格通知。我原单位凭我的任职资格通知等资料去市社保局,为我办理高级工程师退休工资待遇。社保局不予办理,理由是:我是退休后评审的资格,不是在岗时通过的,不能办理。我认为:我在岗时(2007年)申报时,是***部门的原因暂停,不予受理。责任应该在***部门,不应该由我们个人来承担。评审前,没有任何人为我们说明这个问题,现在却冒出这个问题。买东西都要明白消费,职称评定、待遇这大的事情我们却不明白。

  请问:这样的事情,有没有法可依!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请去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相关法律知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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