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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

2024-10-25 03: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有三个细节问题没有明确。

  问题一:允许税前扣除补充保险的范围没有框定

  据悉,“27号文”仅对支付给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作了规定,允许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但对于《条例》中规定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范围并没有限定。

  另据专家介绍,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专家表示,仔细阅读这两个规定,问题就出来了:到底哪些补充保险可以享受优惠呢?因为目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非常多,不少外企甚至为职工上了国外的保险,那么这些保险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此外,目前国内的商业险种也越来越多,是不是任何类型的商业保险都能享受这个优惠呢?如果不是,那国家就应该限定一个范围,否则,企业和税务机关都不好操作。

  问题二:给“投资者”上的保险能否税前扣没明确

  记者注意到,《条例》将补充保险的支付对象限定在“投资者”和“职工”两类人群上,而“27号文”仅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作了规定,对“投资者”的类似情况尚未明确。对此,专家也表示,更完善的操作细则也有待税务机关的进一步解释。

  问题三:扣除基数——“工资总额”应该怎么理解?

  细心的读者发现,“27号文”规定,补充保险税前扣除的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的5%”。那么这个“工资总额”又如何理解呢?对此,网友ZD的理解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工资总额”一词,而是“工资薪金总额”。因此,文件中的“工资总额”就应该理解为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总额”等同。但究竟这种理解对不对,也需要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相关链接: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

  与补充养老保险相区别,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参加,资金由国家、企业与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不足部分国家承担最后支付责任。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由于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予以补充。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某一行业组织按照保险的原则筹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自行管理的自保形式;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管理的商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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