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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社局明确了养老保障补缴对象

2024-10-25 09:13:51

  记者在济宁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济宁市人社局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需具备四个条件 可选三档标准补缴

  据济宁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方可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另外,原“五七工”、“家属工”等城镇未参保群体也属于解决的范围。本次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养老保障问题,主要目的是保证范围以内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内解决,不再单独建立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山东统一设定三个档次的补缴和待遇计发标准,由补缴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城镇户口才能申请 可多种方式认定城镇户口和劳动关系

  据了解,具有城镇户籍是国家明确要求的,农村户籍不在解决范围之内。目前,在认定是否为城镇户口时,主要是根据户籍所在地认定,凡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可以认定为城镇户籍,主要依据民政部门管理的行政区划和居民委员会设置。公安部门统计城镇人口的口径是以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乡性质划分的。

  判断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依据看是否拥有土地,有土地的基本上不能认定为城镇户籍,但既有土地又有城镇户籍的应该认定为城镇户籍;通过公安派出所考察取证。

  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申请补缴人员是否曾与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除依据本人档案外,可参考原始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等。

  累计缴费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至15年

  企业职工年龄认定,主要是以档案最早记载的为准。如果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认定;没有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楚的,按本人***认定。市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提醒,在出生年月认定后,本人要签字确认,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申请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2月31日后,至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印发前,这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正常参保缴费,不会因已超过退休年龄而拒绝受理个人参保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按人社部13号令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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