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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大病救助对象和范围以及申请程序

2024-10-25 14:02:56

  (二)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审批

  1、乡镇民政办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5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审核;

  2、乡镇人民***应于受理后5日内及时审核完毕签字盖章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理后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受理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救助资金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

  三、相关要求

  1、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90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2、凡是拟定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民政部门要定期在乡镇低保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承办单位:景阳镇民政办公室

  单位电话:3780094

  承办人:黄媛翠

  职务:镇民政办公室民政助理

  一、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持本镇《社会救助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镇《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本镇《社会救助证》的农村低保户和持《优抚证》的特困优抚对象;

  (四)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一年负担医药费达1万元以上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由本人申请,填表写《因病致贫调查表》经村调查,乡镇人民***审核,县民政局审查汇总以文件形式报请县人民***批准后实施救助。

  (五)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患难夫妻病者均属于救助范围,因斗殴、自***、自残、吸毒、酗酒、交通事故、工伤等住院者,不属本制度救肋范围。

  二、申请、审批程序与结算程序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医中救助;

  1、个人申请。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凭患者***或户口薄、救助证向定点医疗机构窗口提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2、网上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登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即时结算网络,在确认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审批,然后与患者进行即时结算。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实行医后救助;

  1、患者应当向所在乡镇民政办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始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档案资料》,并提交下列材料:

  2、《社会救助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优抚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

  4、医疗收费票据(证件留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结算清单),参合(保)打印报销凭;

  5、***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及其信用社帐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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