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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2024-10-26 00:36:27

  2006年6月,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支付了两期保费后,因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合同在2008年8月中止。9月,他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并填写复效申请书,在背面的健康告知及声明书上草草地打上几个勾,缴了费,恢复了保险合同效力。

  没多久因冠心病、心绞痛住院治疗,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王先生复效前因患冠心病住院治疗,复效时未如实告知我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相关规定,本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处理。”

  原来2008年的7月,王先生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考虑到时间安排等原因而没采取手术治疗,待病情转好后就出院了,在申请复效时,未将此事告诉保险公司。

  审理中,王先生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不告知,是保险公司在他办理合同复效过程中没有提示他,更没有主动询问,既然健康状况如此重要,保险公司理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应主动进行了解。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万元保险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先生在办理保单复效手续时,签了保险复效申请书,该申请书声明栏处特别载明了有关身体情况的声明内容,王本人也在该声明栏下方签字确认。说明其已知晓并明了自己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他却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因此公司拒绝赔付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通过要求王先生填写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书的方式,询问他的健康状况并无不当。并且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客户说明”对办理复效应注意的事项和免责内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王先生未能将自己的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应属王先生自己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

  由于2008年7月王在医院治疗冠心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涉诉附加险保险合同复效,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已复效的涉诉附加险保险合同,并对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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