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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文件

2024-10-26 09:25:29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经省委、省***同意,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河北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这也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第9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据悉,我市退休退职人员共有28万余人。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普调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90元+缴费年限×3元。比如,企业退休人员王某,在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的基础上,如果缴费年限20年,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每月可再增加60元,总共上调150元。而依此计算,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此次普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人每月至少可增加135元。

  在普调基础上,六类人员的养老金调整还可享受倾斜政策。其中,最具亮点的是对老龄群体的“高龄补”。截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2012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除“高龄补”涉及的两类人员外,还有四类人员可享受倾斜政策。具体为: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在我省参保,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73元的,补足到173元。

  市人社局要求各企业单位劳资部门,抓紧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要在4月20日前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手续,确保国家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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