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人身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日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峰县保险受益人廖国梁保险合同***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驳回了廖国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廖燕明身故保险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5年2月7日,双峰县荷叶镇村民廖燕明经朋友介绍,通过“人保”双峰支公司业务员王育兰购买了“康宁终身保险”,年缴费1760元,保额10000元。当月18日,人保娄底分公司根据双峰支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签发了投保人为廖燕明、受益人为廖国梁的保险合同。因廖燕明同妻子袁爱华一道去了广东打工,双峰支公司遂将保险合同文本送到廖燕明家中交给廖燕明之父廖桂轩。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在廖燕明亲笔签字的投保单声明与授权栏内载有如下说明:“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本人已详细阅知、理解客户保障声明、产品说明书(仅限于分红、多功能、投资连接保险)及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并同意遵守。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
同年7月20日,被保险人廖燕明经省肿瘤医院确认患肺癌,并于11月17日死亡。其妻袁爱华向人保双峰支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按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赔,袁对拒赔不服,于2005年11月28日向双峰县工商局消委投诉。
消委调解不成,被保险人之子廖国梁将娄底分公司、双峰支公司一起告上了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果出来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亲笔签字的投保单上明确载明已对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且原告又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为有效,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在目前我国保险业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的事件,人们往往认为是保险公司不讲诚信、欺骗消费者和投保人造成的,从该案的审理结果来看,说明我们在既要进一步对保险业进行规范的同时,也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投保人在签订有关保险合同时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不管事实上有没有认真看过合同免责条款,但只要一经签字认可便有法律效力,因此投保和签字时一定得慎重,以减少***的发生。
其他文章
- 北京医保局中心电话号码是多少
- 辽宁省人社厅养老处
- 补交养老保险计算器
- 紫金保险 怎么样
- 宁夏医疗保险中心
- 河南周口市医保局电话多少
-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 长春社保中心电话多少
- 平安养老险验真
- 河南社保怎么缴纳
- 平安养老险上海总部
- 网上医疗保险平台
- 上海人社怎么查询医保余额
- 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年检怎么检
- 低保标准是多少?
- 车保险计算器
- 医疗保险能中断吗
- 德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 深圳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 武汉怎么查询公司社保缴费记录
- 微信认证服务有哪些?如何申请微信认证?
- 揭秘!上海信用卡套现算违法吗
- 常见的PHOTOSHO外挂滤镜有那些 PHOTOSHOT
- 江苏银行信用卡额度查询方法
- 西贝乐料理机怎么样
- 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日和还款日是几号?
- 什么是信用卡卡奴
- 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自我介绍
- 网申交行信用卡如何激活
- 浦发信用卡余额查询方法,七种方法随心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