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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险种瑞鑫

2024-10-26 12:05:14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瑞鑫

  小编介绍,年轻时,我们拥有朝阳之志,一份坚实的保障,可以让我们抛开后顾之忧。早一天关注自己的健康,中国人寿瑞鑫带给您一生无忧的健康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之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保障范围升级:投保放宽,保障更长

  新瑞鑫的投保年龄延长至55岁,保障期延长至85岁。保障人群更加广泛,保障时间更加持久,让更多的人拥有更长久的新瑞鑫保障。

  二、领取频率升级:返款更快,领取更多

  从投保第四年开始,60岁前,年年有生存返还;60岁至84岁,每年返还加倍,补充最需要补给的养老生活;85岁时,返还保额的3倍作为养老储备资金。

  三、重疾保障升级:范围更广,雪中送炭

  重大疾病的病种扩至40种,保障范围更广,呵护更加全面。一经确诊,立即给付,彰显新瑞鑫重疾保障所提供的雪中送炭功能。

  四、风险保障升级:赔付更高,彰显身价

风险保障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高额保障,最高可获12倍超额赔付。高额保障,彰显百万身价。

  五、综合收益升级:两个账户,相得益彰

  新瑞鑫兼有分红和多功能两个账户,分红账户可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多功能账户直到终身,帮助客户二次理财,使客户在享有保障的时候,受益更多。

  六、少儿投保升级:关爱少儿,保障充足

  新瑞鑫关注少儿市场,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身故退还所交保费,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让少儿能够尽早投保,拥有足额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附加重疾险保障40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之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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