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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4-10-27 00:51:18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了《社会保险法》在线访谈活动,吸引了众多网友关注。记者从活动现场了解到,7月1日起,南京市将继续上调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并且各项社会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养老保险放宽领取条件

  问:《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

  答:靠前,基本养老保险放宽了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两个改善:规定了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第三,工伤保险待遇三项突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第四,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实现异地“漫游”

  问:扬州宝应的社保可以转入南京市吗?南京这边是否有相关规定可以不接纳的?

  答:2009号文出台后,南京市就根据66号文件的规定畅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66号文件规定,如果你在退休时是南京市户籍并在南京就业参保,你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入南京。

  7月1日起上调养老金

  问:请问局长,离休干部加了生活补助费、低保也加了,我们吃养老金的人据说也要增发待遇,何时发?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是由国家、省统一布置安排的。对于今年1—6月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根据省人社厅文件布置,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我局已在做各项准备工作。

  缴5年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

  问:据我了解,女55岁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我母亲现在参保,要缴纳15年的时间,在55岁时能不能一起把剩余的五年费用都一次性缴齐,55岁开始领养老保险?

  答:目前您母亲不满55岁,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今年的缴费标准是养老保险每月358元,医疗保险每月130元(含大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您母亲在55岁缴费不满15年,可以续缴5年至60岁,如果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您母亲现在开始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至退休时医疗保险也有一次性补缴政策。

  医保欠费,缴费年限可累积计算

  问:我是南京溧水人,原来2004年在南京参加工作,参加了医疗保险,后来2009年3月离开该公司后,医疗保险就一直没有缴纳,到2011年4月份才缴纳保险,我最近看了最新的《社会保险法》,看到医疗保险可以累积计算缴费年限,因为之前有医疗保险断缴3个月后,之前所缴费的年限就没有的规定,我想问下新政出来后,我之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年限可以累积计算吗?

  答: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你前后两段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就已经可以累积计算,并且即使你是在南京与溧水两地流动就业,两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以累积计算。《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全国各地不同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都可以累积计算。

  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退休时需补缴

  问: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我市在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有哪些惠民政策?

  问: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不足的,应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曾经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且于2003年8月31日以前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给予这部分人群按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的优惠政策,补缴标准大幅降低。部分困难企业,尤其是一些经营不善,濒临关闭、破产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即使用人单位欠费,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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