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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金满仓条款

2024-10-27 21:45:38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件(见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时止。

【摘要】泰康人寿的金满仓两全保险是银保产品,偏向理财,适合有闲钱但没投资渠道的人士;有非意外身故退保费,保障期10年。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 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10.4)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4倍保险金额,但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如下数额为限:200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见10.5);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见10.11)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交纳方式为一次***纳。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


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手续及风险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我们合同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权的限制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

9.8

保险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周岁 指按有效***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年 9月 1日, 2000年 9月 1日至 2001年 8月 31日期间为 0周岁,20 01年 9月 1日至 2002年 8月31日期间为 1周岁,依此类推。

10.3 有效***件 指由***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4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10.5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成分的处方药品。

10.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0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10.11 复利 本合同使用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

复利计算的公式为 A=P×(1 +r1) ×(1 +r2) ×K×(1 +rn) ;式中 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 ri代表第 i年利率,n代表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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