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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双至条款

2024-10-28 00:35:09

【摘要】福禄双至是分红型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这款产品具有终身保障、分红累计保额逐年递增、理赔便利和固定交费等优势。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条款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参见第二十九条“全残定义”),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 效力终止。

三、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比较早的保险单周年日 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详细条款 靠前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投保本合同时必须同时投保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2009》。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 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 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参见第二十九条“全残定义”),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比较早的保险单周年日 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 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 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比较早的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 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 或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的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至被保险人100周 岁后的比较早的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 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 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全残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承担,因不可抗力 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时效

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祝寿金受益人在本合同期满日 起5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5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明 ;

4.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明;

4. 医院 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证明或资料;

5.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祝寿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祝寿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明;

4.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 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靠前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 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 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 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增加贷款的累积最高金额不超过增加贷款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70%,增 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 低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 。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 时,本合同恢复效力。您欠交的保险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 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于本合同终止后30 天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 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 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在您申请投保时,若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16周岁,对于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或非吸烟 的问题,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我们将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二条“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明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二、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填写的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我们将无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2、3、4项约定处 理。

2.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及累积利息。如果 在更正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如果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 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终止;

四、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 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全残定义

全残: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释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出色的/卓越的/优异的/杰出的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 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 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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