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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2024-10-28 04:11:09

《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伤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①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②康复性治疗费用;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至75%;③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至30%。

3.工亡待遇: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③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至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唐山晚报)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已故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等如何发放?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每月按时足额为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先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作为新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由银行、邮局等代发机构及时将养老金拨入离退休人员银行账户或邮寄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对已故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的发放,首先由死亡职工家属将死亡退休人员的《火化证明》报企业或社区办理相关手续,再由企业或社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将死亡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到退休人员家属手中。

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各环节中,参保人员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就可以了。剩下来的工作都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做。

【摘要】本该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办?如何办理补缴?用人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的,如何办理手续?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是不是也可以补缴?

唐山市社保局负责人详解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昨天上午,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相关负责人在邵宪永副局长的带领下来到本报值班,现场解答市民关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共接待群众来访160余人次,接听电话40余个。他们对政策把握的精准和耐心细致的讲解得到了市民的赞扬。

此次值班接受咨询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关系到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昨天上午8时,就有市民早早来到本报等候,许多市民还提前进行了充分准备,带着大量资料前来向专业人士咨询。为了在有限的时间里让更多百姓解开心中的疑惑,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分4个房间同时接受市民咨询。

当天,门女士、张女士两位截瘫病人也到本报现场咨询有关养老保险的问题。由于两位大姐的轮椅车上不了楼,社保局的邵宪永副局长得知后,立即赶至楼下现场办公。他认真听完两位女士的陈述后,当即责成相关部门了解此事。由于两位女士的原单位已经变更,此事当天不能解决,邵宪永给两位女士留下电话号码,答应了解清楚后,答复两位女士。

运动员出身的路先生在一次比赛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需要转院治疗,可是他不知应如何办理。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他来到本报值班现场咨询,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蔡处长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详细为他解释了办事流程,并现场为他办理了转院手续。路先生十分满意,他说:“晚报值班真是太便民了。”

为了满足无法到现场进行咨询的市民的需要,记者将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归纳,请社保局人员给予专业解答如下。

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进行补缴,在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经劳动部门认可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从2007年后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经劳动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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