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网

专业保函办理平台

泰康人寿“财富赢家”

2024-10-28 04:21:37
近几年,具有理财功能的年金型人寿保险产品,以长期、安全、稳健、增值为特点,成为越来越多人在金融理财配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起规避风险、配置资产、管理财富等多项重要职能。而近期,泰康人寿热销的财富赢家保险计划就是其中的代表。

  据了解,泰康人寿“财富赢家”由主险《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多功能型)》构成,它将分红险和多功能险组合在一起,通过分红、多功能双账户投资增值,实现了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完美平衡,可谓“交钱一阵子,领钱一辈子”,为解决家庭子女教育、养老、理财等需求提供了非常理想的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

  张先生30岁,企业职员、收入稳定有社保。希望通过中长期稳健增值的保险产品,帮助自己规划养老安排个人财富。

  计划内容:

  张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主险每年交保险费10000元,共交10年;专属附加险首年一次***保险费10元。

  保险计划利益简述

  1、持续保险金

  交费期间内,张先生在每一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可领取200元的持续保险金,共领取9次。

  2、特别保险金:

  张先生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比较早的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可领取5000元特别保险金,共领取2次。

  3、生存保险金:

  (1)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比较早的该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张先生在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1553元生存保险金,共领取29次;

  (2)自年满60周岁后比较早的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张先生在每一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3106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4、多功能账户:

  以上1、2、3项自动转入附加险的保单账户,月复利计息;张先生可依据附加合同的约定和自身的需求,对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以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5、分红账户:

  张先生享有参与分配泰康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既可现金领取也可累积生息。

  6、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张先生在年满60周岁后保险合同的比较早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的3.6倍,即生存保险金55908元,合同终止,不领则合同继续有效。

  7、身故保险金:

  (1)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身故保险金为:

  (A)张先生在主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至60周岁后该合同的比较早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已交纳的该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主保险合同终止;

  (B)张先生在年满60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比较早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该合同的比较早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张先生年满60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比较早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C)如果张先生在年满79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比较早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

  (2)根据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张先生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B)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8、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所指的高残,保险公司将豁免张先生应交纳的剩余保险费。

  如果张先生以其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计划,他将享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权益。

  9、本保险还可附加《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注释:本案例演示仅为保险产品宣传使用,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条款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