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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2024-10-28 06:41:32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

  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后至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前述所称“满期年龄”,当被保险人为男性时为60周岁,当被保险人为女性时为55周岁。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6.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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