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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2024-10-28 12:28:02

  理赔案例一:在三家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李先生36岁,今年2月因全身浮肿、少尿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李先生14岁时,他母亲在某公司为他投保了15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28岁时,他妻子在另一家公司为他投保了1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32时他妻子又为他在中意人寿投保了15万的中意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不存在重复投保,尿毒症属重疾保险范围,每家公司都赔付15万元保险金。李先生拿着45万元的赔款去做了肾脏移植手术,术后情况非常好。

  患尿毒症后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重要的资料是肾功能、血常规检查报告、血液透析等病历资料,这些资料给保险公司审核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就可以了,客户可以拿走原件到其它保险公司去索赔。重大疾病保险属定额给付型险种,索赔时不需要**和住院费用清单。

  除财产险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如发生理赔也要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正因为如此,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投保人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该类保险,也只能依次向各保险公司逐一理赔,最后获得赔偿金总额不会超过实际花费(以**为准)。例如,李先生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1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之后李先生不幸摔伤,在医院发生1万元的医疗费用,那么三家保险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的赔付总额不会超过1万元。否则如果每家公司都按照保额赔付的话,那么赔付总额就是3万元,李先生就会额外获利2万元,这样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将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

  但是,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就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因为人们的生命很难与金钱数额划上等号——生命是无价的。读者可以通过理赔案例更好地理解。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不会出现A公司赔偿80万元,B公司同时赔偿120万元的情况。因为财产险的赔付必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投保人就会获取额外利益100万元,同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理赔案例二:在两家公司投保定期寿险

  吕先生今年38岁,去年10月因咯血、消瘦被医院确诊为肺癌,今年5月不幸身故。吕先生30岁时,他太太在某保险公司为他投保了15万元的定期寿险;前年8月他太太又在中意人寿为他投保了30万元的中意阳光相伴定期寿险。定期寿险不存在重复投保,身故属定期寿险保险责任,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15万元和31.8万元保险金(中意人寿每年为客户免费增加保额6%作为续保奖励)。

  疾病身故索赔最重要的资料是死亡证明、病历、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同样,这些资料给保险公司审核过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就可以了。定期寿险属定额给付型险种,索赔时也不需要**和住院费用清单。

  理赔案例三:在两家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李女士今年30岁,去年8月因严重车祸致左脚和左手截肢,今年3月经评残机构评定为靠前级伤残。李女士去年5月在中意人寿投保了20万元的中意乐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她的单位去年还在中意人寿为她投保了10万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同样不存在重复投保,车祸属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李女士的残疾程度符合中意人寿意外伤害险的一级残疾等级,故中意人寿分别赔付了20万元和10万元保险金。

  意外残疾索赔最重要的资料是意外事故证明、残疾鉴定书、检查报告等。与前面一样,这些资料看过原件留下复印件就可以了。意外伤害保险也属定额给付型险种,索赔时不需要**和住院费用清单。

  综上所述,财产险和医疗费用型的保险有重复投保的问题,而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都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根据保险法规定,其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客户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保险需求、不同的年龄阶段来确定自己的保额,达到优秀的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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