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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4-10-17 06:03:22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将从国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也就是说,《条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办法》只要职工依法认定工伤、鉴定级别后,理应享受法定待遇。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备注:1、1-4级伤残津贴由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行。与以往相比,该办法对工伤职工的保障方面推出了新举措,从哪些方面体现了此次办法的优越。如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则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另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的一个规范条例,而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受理条件有哪...

2011年4月28日,《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省长李学勇签署第72号省长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因为省这一级不具体操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宜,所以明确统筹区人民政府可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工伤保险费的收缴程序1、按照已审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企业于每月5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工伤热点专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2013全文、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2013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是2013年现行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工伤预防费用的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586号令对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自2011年1...

工伤保险条例2004《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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