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先天性疾病;
8.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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