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创业板上市公司条件有哪些
第一、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区别
一、基本区别。创业板。股票代码:300开头,审核主体:深圳证券交易所。服务对象: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发展空间。创业板:设置负面清单。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原则上不支a持传统行业,但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科创板。股票代码:688开头,审核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对象: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交易平台设置白名单,支持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及新能源六大领域。
二、上市门槛
创业板:“2+2+1”套上市标准,对一般盈利企业,根据“市值+营业收入”指标,制定2套标准,对于红筹企业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制定2套标准,对未盈利企业,也有明确的1套上市标准。科创板:“5+2”套上市标准。以市值为中心,结合净利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制定5套标准。对红筹企业和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分别制定2套标准
三、退市流程
创业板:交易类退市不设置退市整理期。科创板:存在退市整理期。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
四、投资者门槛
创业板: 2年以上证券交易经验+申请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老股民(2020年4月28日之前开通)要重签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科创板: 2年以上证券交易经验+申请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
五、交易方式
创业板: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定价交易。限价申报: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超过30万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超过15万股。创业板:100股起报,后续以100及其整数倍递增。科创板: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限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股。200股起报,后续以1股为单位递增。
创业板与科创板一样,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也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5日之后,个股涨跌幅限制为20%。
第二、创业板的发行和上市
一、发行条件:1.经营三年以上,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最近两年赢利,累计不少于1000万;或最近一年赢利,营收不少于5000万。3.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二、上市条件:1.股票已经公开发行。2.公司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5.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6.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负面清单: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采矿、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被列入负面清单,原则上监管层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上述负面清单的行业里,如果有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四、企业上市的费用
企业上市需要支付以下三个部分的费用:一是中介机构费用。包括财务顾问费,辅导费,保荐与证券承销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二是交易费用。包括上市初费和年费。三是推广辅助费用。包括印刷费,媒体和路演费等宣传支出。国内上市总成本约为融资总金额的6—8%。
五、股票的承销
指券商凭借自己的能力和渠道在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销售证券,发行人应该与证券公司签定承销合同。 承销方式包括代销与包销。代销即在代理结束时将剩余证券退还给发行人。包销即券商全部购买发行人的证券,或全部购买发行结束后剩余的证券。
包销也可以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全额包销就是一开始券商就把全部证券购买下来再负责销售;余额包销就是券商先代理发行,然后将在有限期限内没有销售出去的证券全部购买下来。我国首次发行的股票一般采取余额包销。
第三、创业板的退市规则
规则涉及四大类: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违规类。
一、交易类退市指标:
1.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二百万股。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3.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五亿元。4.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四百人。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同时出现的。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交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5.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四、并购项目的估值方法
企业要上市难免要并购,对并购项目如何估值直接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力度。
一、账面价值。即资产负债表中显示的净值。一般说流动资产占比越大,账面价值就越有参考意义。账面价值不是理想的评估办法,许多企业的实际价值高于账面价值,也有部分企业的实际价值低于项目价值。国有并购通常喜欢以被并购方的账面价值为基础。
二、重置成本。即假如并购方重新组建一个类似被并购项目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投入。不过在实际并购工作中有的被并购项目是无法重置的。
三、市场价值。如果被并购方是上市公司,则其股价基本可以真实反映其真实价值。不过在并购中通常需要被并购方给予价值折扣。
五、营业收入资本化。对于服务性的被并购方,其价值主要不体现在拥有的有形资产,而是其团队,市场和客户。我们可以将其营业收入按一定比例资本化作为其实际价值的参考。
六、非报表价值。主要体现在被并购方拥有的品牌,信誉,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客户数量和质量,员工队伍素质,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市场占有率,销售渠道,外部竞争强度,自然资源,以及地域优势等。
七、清盘价值。即被并购方如果清盘倒闭时的价值。此时不能以项目的市场价值为参照,而是要以其进入拍卖程序时的拍卖价格来估值了。
比较常用的是考察其投资效益的效益法和固定资产净值的成本法,实际应用可以把两者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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