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益性投资
2021年年末最后一天,大家还在热议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借助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收入,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在“税收洼地”申请核定征收等,通过所谓“税收筹划”,偷逃税款被罚时,一则重磅公告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也就是说这两类企业原有所采用的核定征收方式将被取消(以下简称41号公告):
41号公告
一时间,网络上各种解读甚嚣尘上,让一众投资人或者高收人者陷入困惑乃至焦虑,我是自然人,作为股东的我从企业分得的红利是不是要多征税了?炒股票盈利部分是否要被征税了吗?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从企业分得的红利要被征收高额税收了?等等,不一而足,为了解疑释惑,我们有必要认真地解读这一政策。
(一)设立独资合伙企业与其他性质企业,其税负对个人投资者有何不同?
我们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法人企业组织,一类是公司制法人组织,公司制法人组织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出资人仅1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2-200人)、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无限制);非法人企业组织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既非公司也非企业,视同为个人。其中,公司制法人组织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非法人企业组织承担无限责任。两类非法人企业组织形式区别如下:
通常,自然人作为投资者,在企业/公司中作为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角色,一是直接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二是注册一家公司或企业,以公司或企业身份参与企业投融资管理或经营,这之中有以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角色,有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角色。无论其以何种身份或角色出现,依照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分类,我们可以将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为劳动性质所得,一为资本性质所得。劳动性质所得,主要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资本性质所得主要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下面我们对比一下,不同的身份角色其应承担的税负有何异同?
1、以个人身份,依据收入获取的性质不同,区别如下:
(1)其取得的资本性质所得,如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率20%比例税率。另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是针对上市公司流通股减持的纳税适用政策。.
(2)劳动性质所得适用综合所得七级3-45%超额累进税率
(3)个人投资者从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获得的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一人有限公司身份作为经营主体,因其属于公司制法人组织,故取得的所得,公司需负担税率为6%的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公司完税后个人方可取得分红,此时则需负担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率为20%,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在企业完税企业所得税后方可分配,故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15%【即(1-25%企业所得税率)*20%个人所得税率】,则企业整体税负率为40%(仅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提下)。
3、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身份作为经营主体,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区分收入类别适用不同的税项和税率:
(1)投资者个人,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说投资者个人从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领取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劳动性质所得,而应该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人员领取薪金则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投资者个人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预缴税款。
(3)投资者个人作为投资人,从投资的自身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取得的现金分红
由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个人通过自身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对外投资所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税率为20%)。
(5)投资者个人作为投资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采取核定征收或者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投资者税负有何影响?
大多高收入者被给到的“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税收洼地设立一个或多个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通过业务分包、利润分流的方式,将个人报酬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并向该洼地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核定征收、财政返还以达到节税目的。其实,对于什么样的企业适用核定征收,国家早有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7条规定,只有存在三种情形适用核定征收: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可见,核定征收的初衷是对初创不规范企业的财务给予的一种优惠,税务机关的一种简化管理措施。
规定还明确:特殊行业(例如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社会中介机构等)、特殊类型纳税人(例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今天,政策明确了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所谓核定征收就是税务机关给企业直接安排一个利润率(应税所得率),比如10%,不论你实际利润率多少,征税时都假定你的利润率是10%,以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得到利润,然后按照适用税率纳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入×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有时候直接按照一个定额征收,这样的话,明显可以看出,核定征收税负成本远远低于查账征收(按10%应税所得率计征则至少差了10倍)。可见,这种税收筹划损害了国家税收公平原则,体现不出调节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初衷,41号的出台就是就是对那些动机不纯的仅为避税的高收入者的一种遏制。
(三)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差异几何?
我们先要理解何谓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要想了解企业属于权益性投资,需要了解企业的股权架构,上图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哪种类型属于权益性投资,第一种是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第二种是个人投资者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参股或控股一家实体公司;第三种是个人投资者通过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参股或控股一家实体公司,由权益性投资定义,我们可以清晰的明了,第一种不属于权益性投资,第二种和第三种属于权益性投资,正因为股权架构是个人投资者所掌握的,所以才有了41号公告中所述的要求企业但凡有参控股行为即权益性投资的需要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此次41号公告发布,网上各种解读,让许多个人投资者陷入迷茫,其实该公告主要针对的是权益性投资取得的经营所得,即针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而一般性企业,即个人投资者成立一家实体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例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产生的所得,如果满足核定征收规定的(无法建账或能够建账但账目混乱),仍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哪怕是你成立的实体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此类不在41号公告的限制范围内。
同时,我们还要明白,在今天我们税收愈加规范的前提下,靠所谓技巧实现偷漏税的目的,均会遭致重罚甚至法律制裁。在法律法规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词句: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在税法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向是唯一的:是不是单纯为了避税?
如何判定呢?一个重要标准是——是否实质经营。
具体来说就是,你在某地注册了企业,但是,你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场地、资产(企业运营的几大要素)是否都在这里?再有,你的企业的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且能够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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