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哪三个部分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哪些内容党委会监督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涉及股东治理结构、董事治理结构、监事治理结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间的制衡关系。股东治理结构主要是指股份、股东、股权三大问题。在我国常常是“一股独大”,经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现象,中心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股东治理结构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和根源,让股份、股东、股权和股东(大)会充分发挥其治理的根源作用是解决公司治理的根本。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就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他们拥有公司法人财产的所有权,要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就是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他们是企业家受聘于资本家,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资本家经营企业法人财产。所有者并不直接和经营者发生关系,而是通过其代表机构和经营者发生关系。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完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总体利益是一致的,都想把企业做大做强,但在利益分配、承诺兑现等方面常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如所有者追求的是长期利益,而经营者追求的则是短期利益。在股权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受伤”的总是经营者;而在股份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则会出现“重经营者、轻所有者”的现象。
公司股权结构主要特征的不同,也就是公司股权的分散与集中程度,决定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必然不同。如果股权高度分散,则决定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控制管理者按照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行事;如果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则决定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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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及股东(大)会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是指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当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主要有:一是知情质询权;二是决策表决权;三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是收益权;五是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六是股东代表诉讼权;七是优先权;八是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九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义务是相对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是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四是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股东会议表决制度
一是举手表决;二是投票表决(直接表决制度、累积投票制度、代理投票制、网络投票制)。
3、股东大会的类型
一是法定大会;二是年度大会;三是临时大会。
4、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1)股东大会的性质:一是体现股东的意志;二是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2)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是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是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是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是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是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是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及董事会,
1、董事的作用及任职资格
一是促进和完善公司战略决策的作用;
二是具有控制和监督公司管理层的作用;
三是改进企业管理,增加股东财富;
四是制衡控股股东,防止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同时,要注意不得担任董事的法定情形,以避免因董事资格问题导致“前功尽弃”。同时要关注董事个人自身所具备的能力、素质与董事会整体协调的需要。
2、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1)董事权利
出席董事会会议、表决权、临时董事会召集的提议权等,一般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
(2)董事义务
一是勤勉义务;
二是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不得未经决策程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计划,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所认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3、董事会的职权
一是执行权;二是宏观决策权;三是经营管理权;四是机构设置与人事聘任权。
4、专业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行使董事会的决策与监督专业化的职能,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公司内部常常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
5、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特征主要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具有客观作用、监督作用、专家作用、名誉作用,拥有特别的职权和独立的意见。
三、监事及监事会
1、监事的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
2、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四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特定情况下的代表公司之诉。
四、高级经理层
1、经理的权利与义务
(1)经理的权利
一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二是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是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是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是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
六是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七是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是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经理的义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予以规定)一是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是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是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法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首席人类资源官、首席市场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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