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市场再迎新规 新规三大变化顺应市场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进入倒计时,国内理财市场正在逐步规范。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半年后,影响银行理财市场的又一重要新规正式落地。
上周四,《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炉,将于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6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是此前出台的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配套规定之一。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银行系理财子公司筹建、开业数量日益增多,此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尤为重要。
新规三大变化顺应市场
如今,国内理财市场规模庞大,来自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国内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理财公司存续产品规模7.61万亿元,同比增长5.06倍。
另外,2021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后的最后一年,理财公司正在成长为国内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余额7.61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倍,占比30.4%。自2018年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始筹备以来,理财子公司逐渐成为资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有26家理财子公司筹建获批,其中20家已开业,还有4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或开业,多元化竞争格局逐渐形成。此外,银行理财市场的净值化转型稳步推进。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18.28万亿元,占比超过73%,较去年提高近24个百分点,同业理财及嵌套投资规模持续压降。
据山西晚报记者了解,为了适应市场及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此次《办法》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办法》主要在适用机构范围、禁止性规定和过渡期这三方面有一定变化。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充分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办法》的适用机构范围从“理财子公司”扩充至“理财公司”,对于范围扩展的原因,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新规也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另外,新规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有助于整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互联网平台暂未“入局”
在此次《办法》中,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办法》坚持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理财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办法》指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客户端)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那么,理财公司产品到底能否在互联网平台销售?对此,《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也意味着短期内理财公司产品不得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事实上,不仅是理财公司产品,去年以来,包括互联网存款、互联网贷款等业务都得到进一步规范。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现阶段只允许理财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理财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的设定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同时,《办法》禁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私募理财产品,符合当前投资者接受度和投资习惯。
中金公司相关人士分析认为,政策红利对银行理财的保驾护航不会一直持续,理财子公司应把握能力建设的关键窗口期。理财子公司在短期应聚焦产品净值化、平衡产品波动性和收益率;在中长期,应逐步实现全产品策略布局、充分利用好理财子公司牌照红利、率先实现产品差异化破局,同时应注重组织架构、业务中台、薪酬建设的转型重塑,以适应资本驱动特征明显的资管行业要求。
据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如今,包括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等在内的10余家银行均启动了理财产品迁移至旗下理财子公司的移行工作。
打破刚性兑付再添新举
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行为,此次《办法》也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具体而言,《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18条“红线”,包括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也通过进一步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加强销售过程中信息全面登记,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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