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综合保险包括什么?
有朋友问:商铺综合保险包括什么?那么,小编今天就将从商铺综合保险的定义开始说起,一步一步和大家讲解商铺综合保险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相信米保险的亲们看了之后就肯定能理解了。其实,商铺综合保险包含的内容还真是不少呢。
基本定义(适应于所有部分)
建筑物:保险单所列的营业场所建筑物是指被保险人用作保险单中描述的营业用途的屋架,由砖、石或混凝土构造,屋顶用瓦片、混凝土、沥青或铺满石屑的油毛毡平顶等不含可燃矿物成分所构成的建筑物。
建筑物包括:
(1)业主的设备、装修(玻璃及室内装潢除外);
(2)与建筑物相关的附属建筑物、篱笆、大门、哨所、围墙;
(3)无线电、电视天线、旗杆及其它安装于建筑物的设备。
“建筑物”不包括低于建筑物最底层水平线部分和建筑物玻璃。
营业性质:保险单中列明。
营业时间: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董事、雇员在营业场所进行交易的正常时间。
营业处所:保险单中所列明的由被保险人占用的进行交易的商铺场所
室内财产:商铺财产包括存货、赊卖或代销货品、电话装置、燃气表、电表、室内装潢、租户改良、家私、设备及装置、室内管道及电缆、店内遮帘及招牌、商用机器和其它在保险单中列明属于被保险人或在营业处所中其负有法律责任的商业财产。
雇员:在服务或学徒合同或在雇员赔偿法中描述的受被保险人雇用的人。
身体伤亡:身体伤亡包括死亡、伤残。
现金:属于被保险人或仅为营业目的而使用的现金、通用货币、支票、兑换票据、银行本票、邮政汇票、现金汇票、通用而未使用的邮票、自动邮资盖印机上的余数、账册、赠品、代金券、餐券等。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私人物品:私人携带的物品,下列项目除外:
(1)现金(上面所述);
(2)隐形眼镜;
(3)照相器材、双筒望远镜、望远镜;
(4)音响设备、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音响、手提通讯设备,便携式计算机;
(5)手表、珠宝。
重置价值:修理或重置投保财产至同一类型和质量的新产品的成本。
保险金额:保险单中所列的被保险财产的价值。
靠前部分:财产一切险
A项:室内财产
责任范围:
本公司依照保单所载条件、除外责任条款,可选择以支付现金或以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开列之营业处所内的室内财产因意外引致之实质性灭失或损毁。本公司对每一次损失赔偿责任都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A项之保险金额。
A项之扩展条款:
(1)玻璃意外破碎条款
本公司将赔偿营业场所内固定玻璃因意外破碎以及临时堵住受损玻璃之费用,但不包括在玻璃上印字或装饰的费用。此扩展条款下,本公司每一事故损失赔偿责任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2)清理费用条款
本公司负责赔偿此部分承保的风险造成室内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经本公司同意的必要的清理费用。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下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不超过A项下保额的10%。
(3)临时迁移条款
本公司负责赔偿存货、赊销、代售货品以外的室内财产因需要存放、清洁、修复、修理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而须临时迁移至明细表中所注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时所遭受的损失。在此条款项下,本公司的责任以每一个事故不超过A项保额的15%为限。
B项:建筑物
本公司依照本保单条件、除外责任,条款可选择以现金、重置、修复或重建方式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之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因意外实质地灭失、损毁、破坏。在本条款项下,本公司对每一损失赔偿责任不超过B项保险金额。
B项之扩展条款
(1)清理灾场费用条款
此部分项下的被保险财产由于意外遭受损毁或损失后,本保险扩展承保经本公司同意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必要成本和费用;
(a)清理受损被保险财产之残骸;
(b)拆散或拆除被保险财产之受损部分。
(c)以支柱支撑或支持被保险财产之受损部分。
在本条款项下,本公司的责任以每一事故不超过建筑物保额的10%为限。
(2)建筑师、勘察师及顾问工程师费用条款
本保险于承保项目第B项将支付由于保险建筑物的损毁或灭失而引发重建所需之建筑师、勘察师及顾问工程师的费用,但非为预备索偿之费用。
(a)在本扩展条款项下,本公司责任以每一损失不超过建筑物投保金额的10%为限;
(b)此重置财产的损毁属于此项承保范围。
(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a)本扩展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b)本保险项下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c)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d)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产生的与建筑物相关的税收及其它额外费用。
(4)额外费用条款
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本公司应负责之损失后,本保单所提供之保障将扩展至包括下列费用:
(a)以特快或特别速递递送零件的必然费用;
(b)为加速完成本公司授权实行之修理工作而需要工人超时(包括周日、假日及夜间工作)工作所引致之费用。
在本条款项下,本公司的责任以不超过此项下保额之10%为限。
(5)灭火费用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因重新添置或补充在灭火时已经使用的灭火设备而引致的费用。本公司的责任以不超过在营业场所发生灭火时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为限。
(6)租金损失
租金保险只赔偿所保楼宇(全部或部分)因损毁而不适宜营业所引致之租金损失,其赔偿将不得超过此部分项下建筑物保额之10%。
责任免除:
(1)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a)磨损、虫蛀、受潮、氧化、生锈、光或空气作用、污染、沾染或自然消耗;
(b)机械或电机故障或机器装备错乱;
(c)修理、恢复或结构改造;
(d)设计错误、原料设备缺陷,潜在缺陷;
(e)撞瘪、刮花;
(f)被保险人之公司合伙人、董事、雇员不诚实;
(g)不是由靠前部分事故造成的存货、样品之失踪、短缺;
(h)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疏忽造成的短缺;
(i)沉陷、倒塌、山崩、地陷;
(j)***或意图***。
1不包括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在营业场所进行之***;
2不包括以暴力或强行方式进入或离开该营业场地;
3置于露天或建筑物外财产。
(2)靠前部分项下,本保单不保障:
(a)基本定义中描述的现金损失;
(b)珠宝、手表、毛皮、金块、贵价金属、古董、艺术品、手提通讯设备、便携式计算机;
(c)机动车辆损失或其它机械或电动运输工具;
(d)未上锁之建筑物的室内财产损失;
(e)油箱、水管、水箱、或其它设备因爆破、溢出排放或泄漏之损失。
(3)本公司不负责在清理、修复、修理、维持、染色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4)靠前部分A、B项及其扩展条款中,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
条款(适用于靠前部分及其扩展条款)
(1)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
本保险所承保之保险标的物,因发生约定保险事故致毁损或灭失时,各该受损标的物之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交付保险标的物回复原状之日起计算至保险单到期日止之保险费。
(2)***法令条款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下列***机构所公布的一切有关各项规章、条例及任何通告,如不遵守则足以影响或增加本保险单所保之危险情况:
(a)消防局及/或
(b)劳动局及/或
(c)公安部、铁道部、化工部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及/或
(d)有关工厂即工业经营的管理规定及/或
(e)其它有关条例
但如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明对某项规章条例或通告,可以毋须遵守者,则不受本条例之约束。
(3)比例分摊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即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此项下所列的每一项财产均按照本规定的分项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4)成套条款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赔偿基础(适用于靠前部分及其扩展条款):
损失、损毁或破损的赔偿金额是以未经自然磨损、贬值、调整的修复、更换或重建成本为基础,基于靠前部分条款(3)的规定此最高赔偿只与该财产账面原值相同,而并不比之前更佳。
存货、赊销代售货品也只按照扣除其自然磨损、贬值后的修理、修复成本计算其更换价值。
重置工程必须在可能情况下迅速开始及进行,而此费用需在实际发生后予以支付。如果受损财产没有更换、修复或重建,本公司将按财产扣除折旧和贬值后的实际价值赔偿。
如果建筑物只是部分受损,则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整个建筑物遭受全损的金额为限。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最高赔偿金额以投保财产之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部分:现金险
保障范围
本公司依照保险条件、除外责任、条款赔偿被保险人现金(其定义在基本定义中阐明)损失。
责任限额:
(1)任一意外事故造成的现金损失(划线支票、邮政支票,银行本票及信用卡付款凭单除外)
(a)广东省内解款往返店铺及任何银行、邮政局途中损失RMB*20,000.00
(b)营业时间内存放在店铺内现金损失 RMB*20,000.00
(c)于非营业时间存放在店铺内保险柜或保险库的现金损失RMB*20,000.00
(d)于非营业时间未能存放在店铺内保险柜或保险库但存放于上锁抽屉中的现金损失RMB**3,000.00
(2)划线支票,邮政支票,银行本票及信用卡付款凭单的每一意外损失RMB100,000.00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
(1)由于被保险人之合伙人、公司董事、雇员的偷窃、欺骗或不诚实导致的损失;
(2)贬值、空头支票或伪钞所引起的损失;
(3)出纳或会计人员的疏忽或错误而引致账款短缺;
(4)正常商业交易造成的损失;
(5)放于无人看管车辆内时造成的损失;
(6)不在承保范围内造成的损失;
(7)由16岁以下或65岁以上雇员运送造成的损失;
(8)非被保险人、合伙人、董事、雇员委托的现金之损失;
(9)邮寄过程中现金损失;
(10)自动售卖机的硬币损失;
保证条款(适用于第二部分):
(1)存放现金之保险柜、保险库的密码锁、保险库之钥匙和所有钥匙,非营业期间均应离开营业场所由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人取走及保管直到营业场所重新营业;
(2)被保险人必须保存投保现金的完整、正确的书面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必要的时审查此记录。
第三部分 雇员伤亡责任保险
如被保险人之雇员在营业期间内由于此保单项下财产或现金直接因遭遇***或意图***之外来明显暴力事故而非其它事故所致的体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当按照下列赔偿范围赔偿:
(1)a)死亡 RMB30,000.00
b)失明或断肢 RMB30,000.00
c)永久性完全残废 RMB30,000.00
d)短暂性完全残废 RMB200.00每周,最长赔偿期可达52周
(2)清理修复或重置被保险人雇员受损衣物或个人财物费用 RMB1000.00
此部分每一事故之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
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被保险人之雇员:公司合伙人、董事及其员工(年龄16岁至65岁为限)。
永久性完全残废:完全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永久持续丧失工作能力52周并显示无康复希望。
短暂性完全残废:在被保险人日常工作中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断肢:丧失一上肢或一下肢或完全丧失手、臂、脚、腿。
失明:一目或双目完全失明
条款:
(1)由于下述原因,本保单将不予赔偿:
(a)受伤之日起计一年后造成本部分赔偿范围第(1)条之第a)、b)、c)项下的后果;
(b)除本部分赔偿范围第(1)条c)项可附加d)项外(但上述c)、d)两项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c)项的全部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因一次意外事故而获得赔偿范围表中列明的一项以上的赔偿;
(c)本部分赔偿范围第(1)条第d)项一次意外赔偿超过52周;
(d)由于怀孕、分娩、难产、或已存在的身体或心智精神缺陷、体弱疾病而引致的伤残、死亡;
(e)被保险人未接受专业、及时的治疗,如有需要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的雇员提交医疗检查并同本公司承担该项费用;
(f)未经查明并确认的任何项下所有的应付费用,及经查明并确认的应付费用的利息。
(2)在确认及赔偿应付的本部分赔偿范围第(1)条之a)、b)、c)三项索赔后,本公司不再有其它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 营业中断保险
本公司按照所列明责任限额赔偿被保险人在靠前部分财产一切险承保之室内财产和建筑物发生意外后导致营业中断所带来的额外开支。
“额外开支”是指在赔偿期限内为维持营业额被保险人产生的必要合理的附加费用,该营业额以不超过损失发生前12个月内相对应中断期间的营业额为限。
赔偿期限:是指造成营业中断的损失发生开始到结束期间,不超过3个月。
免赔期:是指造成营业中断的损失发生之日起计7天。
责任限额:每一损失发生本公司赔偿责任以不超过RMB100,000.00为限。
扩展条款:
(1)审计师费用
此项保险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账册或其它营业账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它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在此扩展条款项下,本公司责任限额以不超过此部分同意损失金额之10%为限。
(2)通道堵塞条款
由于临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本保单所限定的)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本保单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有关通道之阻塞必须连续超过24小时,赔偿金额不超过上述责任限额。
约定条款
此部分项下,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自本保险起期以后,不论何时由于被保险人破产或业务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清算、接管或永久停业的损失。
第五部分 公众责任险
责任范围:
本公司依照本保单条件、除外责任、条款赔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时,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第三者的人身意外伤亡。
(2)第三者财产损失。此部分项下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包括利息和索赔人的成本及费用,但不超过责任限额中列明的金额。
(3)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地理范围: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责任限额:本公司对本保单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或保险期限内累计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为限。
扩展责任
(1)租赁人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营业场所遭受损坏,造成被保险人租用的设备、装修的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租约或在其它协议下的损失,而且此协议缺乏时,本保单并不对此损失负赔偿责任。
(2)海外公干条款
此部分赔偿责任可以扩展承保公司董事,合伙人,雇员偶尔出国公干期间与被保险人经营行业相关业务时因疏忽引致意外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以上人员需长驻国内(不含港、澳、台)。
(3)食品、饮料中毒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免费提供的食品、饮料因食品、饮料不洁、或掺有有害物质引起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而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它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或类似物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适用于第五部分)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对于下列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拥有,所有或使用的财产引起的伤亡或损失之责任,包括:
(a)必须投保车险的机动车辆,但不包括下列原因引起的责任:
—在被保险人进行工作的交易场地,而机动车辆的相关法规、条例对该场地车辆并无规定必须购买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要求;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设备的使用;
—超出任何车行道或通道范围,任何车辆装卸所发生之责任。
(b)飞机及其它飞行设备;
(c)气垫船;
(d)各类船只;
(e)火车头。
(3)雇员所受伤害。
(4)由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所引致的赔偿。
(5)由被保险人所有,委托或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6)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7)由于工艺过失所致的弥补、修复成本。
(8)供应产品引起的相关赔偿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提供给小卖部、俱乐部供员工使用时引起的赔偿。
(9)超出被保险人职业能力的建议计划所引致的赔偿。
(10)涉及对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董事、雇员、版权专利的中伤、诽谤或侵犯。
(1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即使无合同存在时,也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被保险人,公司合伙人、董事或雇员的有关罚款、罚金处罚或惩罚性赔款。
(13)污染或辐射造成的损失,除非此污染是突发,不可预测的。
(14)精神损害赔偿
(15)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6)此部分(第三者伤残赔偿除外)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
好啦,关于商铺综合保险包括什么的内容,小编今天就先介绍这么多啦,大家看完之后都清楚了吗?想了解更多保险资讯的朋友可以多多关注米保险,或者在米保险上给小编留言均可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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