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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意外险对猝死赔不赔?

2024-11-16 09:30:59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人越来越重视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障,积极购买保险也成了大势所趋。那么意外险对猝死赔不赔?针对这个问题在本文中小编将做出详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4年7月,韩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1份,意外伤害保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7月13日~2015年7月12日。

2015年2月27日下午六时许,韩某家人发现韩某跌倒在卫生间内,昏迷不醒。其家人及时将韩某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对于韩某的死亡原因未明确诊断。病历记载:“患者约半小时前发现跌倒在卫生间,头部有摔伤,昏迷不醒,家人急送我院,途中无任何反应,一直昏迷……诊断结果为:院前死亡,猝死?脑外伤?”

韩某死亡的第二天,家属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中,未要求对韩某遗体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原因,韩某遗体被家属运回处理后事。医院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推断)书记载韩某死亡原因为“头部外伤(猝死)”。

2015年5月,韩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韩某系猝死,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故而拒赔。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韩某死亡,对于韩某的死亡原因,医院病历记载诊断结果仅显示为“猝死?脑外伤?”,并未作出最终的明确的诊断意见。虽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韩某死亡原因为“头部外伤(猝死)”,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仅仅是医院当时在没有查***实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的一种对表象的描述,并非最终确定的诊断意见。

根据保险合同释义对意外事故的解释,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韩某的病历中记载有韩某头部摔伤的事实。

韩某所投的意外险卡单约定猝死为免责范围,而猝死是死亡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死者的一种临床表现。猝死本身并不是死亡的原因,造成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

因此,只有证明被保险人韩某的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保险公司才能免责。

韩某亲属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韩某意外死亡,被保险人韩某生前病史也未表明其具有造成猝死的潜在性疾病。并且在韩某死亡的次日,其亲属已经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保险公司并没有要求对韩某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的真正原因。导致尸体经正常程序火化,已无法证明韩某是自身疾病造成突然死亡。

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免除保险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赔付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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