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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改革2014年10月_养老保险改革是哪一年

2024-04-04 09:38:53

养老保险改革2014年10月31日全面启动,这意味着养老金入市步伐加快。目前,已有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甘肃、湖北、海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等16个省市公布了养老金投资运营方案,预计到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规模将超过2万亿元。业内人士认为,,养老金入市有望带来增量资金,对市场形成支撑。

一:养老保险改革2014年10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即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新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支付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按月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方面,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个人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二:养老保险改革是哪一年

三个。

之一阶段:探索、建立新制度(1984~2005年)。

1984年湖北沙市等地陆续试点退休费统筹,在一定范围内均衡了企业间的退休费负担,支持了退休金发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其资金不足与企业间负担差异悬殊的问题。

1989年海南省、深圳市试点,探索储存基金保险制(个人账户制)与现收现付统筹制(共济账户制)相结合。海南省设定个人账户为18%,共济账户为6%;深圳市设定的个人账户为22%,共济账户为8%。

第二阶段:扩大覆盖面与提高养老金待遇(2005~2013年)。

从2005年起至2013年, *** 的养老保险改革显现出两个维度,一是新一届 *** 确立的扩面与提待,另一是前任 *** 所确立的既定改革路径,但明显之一个维度成为这一阶段 *** 养老保险改革的主导。

2005年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研究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攻坚与克难(2014年至今)。

2014年以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进入攻坚克难阶段。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整合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中央调剂金制度。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的3%建立中央调剂金。

三:养老保险改革起算日期

7月13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7月14日,长春日报融媒体

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3〕88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省 *** 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2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25%。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 *** 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若目前领取临时核定待遇,暂按目前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3.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包括过渡性养老金)所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中,对于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正式参保后再行调整待遇发放渠道,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级 *** 统一领导下,由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局共同组织实施。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省 *** 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3日

转自:掌上长春

四:2024年养老保险改革

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人社部发[2015]28号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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