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委托人受益人关系,以及银行保函责任划分?

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一般常见关系即业主方(受益人)和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单位(委托人)。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委托担保合同》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委托担保合同》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4、 在明确银行和委托人关系之后,银行一般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保函格式,即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按照责任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独立保函,承担无条件连带责任。在保函格式中,明确有,无条件的,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的, 或见索即付的。第二类,从属性保函,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类,从属性保函,承担一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