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见索即付指的是看到保函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无理由、不可争辩、不可撤销的,必须把钱交给持保函人。
见索即付保函的特征:
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
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
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见索即付保函的用途
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多数见索即付保函由银行出具,然而,近年来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开具。URDG条款对银行及出具保函的其他非银行机构均具约束力。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
在招标时,评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投标人必须保证其中标后签订合约并及时开出相应的履约保函或投标保函中要求的任何保函,同时保证不随意改标、撤标。按规定标价比例开立的投标保函的目的是在投标人违反其保证时保障受益人(招标人)的利益。
如果投标人中标而未能如期签约,也没有提交必要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或在效期内撤标,受益人可向担保人要求规定的金额以补偿他在重新授标过程中所遇到的麻烦、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该合同的额外开支。
狭义上讲,履约保函是对合同从开始到结束的主要责任履行的担保。履约保函按合同金额的规定比例出具。在主要职责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有阶段之分,而且在每阶段都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基础合同可规定委托人有权在履约前得到一定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保函(或还款保函)是在有关的履约责任未能完成的情况下用于保障受益人收回预付款的权利。
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分阶段凭建筑师或工程师的证明付款,但业主会在一定时期内留置一定比例的阶段付款作为防止缺陷的保障措施。业主可能会同意凭一份留置金保函释放留置金,如以后发现工程缺陷或合约方未能完成合同,业主即可凭此索回释放的留置金。其他形式的留置均可同样处理。
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