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履约保函怎么办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为了直观了解保函对于项目的影响,我们暂以某总投资10亿元的PPP项目作为个案,项目资金本设置为总投资的20%,即2亿元,社会资本持股比例为80%,政府出资代表持股比例为20%,则社会资本需要出资1.6亿元,政府出资代表出资4000万元,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再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设置为5%,则需要开立5000万元的保函。运营保函设置为3%,即3000万元,运营保函设置为3%,即3000万元。

  根据我们所服务的PPP项目的实际情况,一般保函体系会设计为开具独立保函,银行也倾向于开具独立保函,如果由社会资本开立保函,存在几种模式,第一种是全额保证金,即将所要保函开立的金额全部存入银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手续等同于开立账户;第二种是如果在银行有授信额度,也可以在授信额度内开立保函;第三种是混合模式,即在银行存入一定比例的存款,其余的部分占用信用额度。

  就以该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资本需要开立5000万元的保函,要么占用其信用额度,要么锁定其5000万元的存款,带来的结果就是,社会资本实际投入或占用的资金,将达到2亿1千万,如果按照某些项目由社会资本提交保函的操作模式,则意味着在长达十年甚至三十年时间里,社会资本将被锁定几千万的资金,资金被锁定,从投资的角度,就是一种损失,这个问题,在总投资越大、履约保证金比例越高的PPP项目中,越明显。另外,从建设项目的角度,如果社会资本最终成为承包商,社会资本还需要向建设单位(项目公司)提交工程履约保函或提供其他担保(比如质保金),这就导致社会资本承担双重的保证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对于未设立项目公司的PPP项目,由成交社会资本提交保函;而对于设立了项目公司的PPP项目,除了投标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由社会资本提交以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保函、移交保函由项目公司提交为宜,对于建设期履约保函,可与工程质保或工程履约担保协同使用,以防止占用项目公司的资金影响工程款拨付,而对于运营与移交保函,应由运营主体项目公司提交,也可能会占用资金,进而影响社会资本通过分红实现投资收益,但相较之下,比直接占用社会资本的资金还是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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